主页 > imtoken安全码 > 《关于防范特殊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货币

《关于防范特殊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货币

imtoken安全码 2023-01-19 00:26:39

近年来,虚拟货币越来越受到关注。这些看似虚无缥缈的数据,前所未有地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价格一路上涨,2021年2月的比特币价格甚至更高。接近60,000美元大关。随着这个行业的快速发展,有很多不熟悉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很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例如,2018年11月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题为《深圳仲裁填补司法法学空白!确认比特币的财产和保护”。然而,在 2021 年初,深圳中级人 法院以该案侵犯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裁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以何种方式受到保护,在法律案件中如何确定比特币的具体价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展开切入点分析。

比特币是受刑法保护的财产吗?

张明凯教授认为,财产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当具备管理的可能性、转移的可能性和价值三个特征。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它不是典型的“物”,那么它是否可以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呢?

在民事审判领域,虽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案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裁决,但该案判决并未否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此前公布了“2020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该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会承办。其中,“李胜彦、Brandon Smit诉严向东、李敏等。

从法律规范来看,我国的立法对虚拟财产也采取了保护态度。此前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只是一句简单的话,却填补了我国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的空白,明确了互联网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后来颁布的《民法典》第127条继承了这一规定。. 部门规定方面,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s 中国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又称9月4日公告),虽然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但公民不得禁止拥有和交易比特币。该文件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属性做出了明确的说明。s 中国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又称9月4日公告),虽然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但公民不得禁止拥有和交易比特币。该文件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属性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比特币的所有者可以管理自己的比特币账户,通过公钥和私钥实现比特币的转移和支付。结合前面对比特币这些特性的分析和概述,我个人认为比特币可以作为刑法保护的财产之一。

在刑事案件领域,涉及比特币的犯罪有哪些?

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截至2021年3月11日,可检索到1131份判决书,主要涉及侵犯财产罪、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三类。具体犯罪方面,共查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72件、诈骗罪286件、盗窃罪260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31件。当然,并不是所有这些案件都直接指向比特币,而且相当多的案件都指向比特币矿机、其他虚拟货币等,或者只是涉及犯罪的支付方式是比特币支付。

上述两项部门规定也从规范层面揭示了比特币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其中,《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比特币货币属性立法建议,利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有很多利用比特币进行的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9月4日公告》指出,代币融资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目前涉及比特币的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盗窃、洗钱等领域,其中涉及比特币支付的案件不在少数。

1、窃取比特币的行为、盗窃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从检索到的案件来看,盗窃比特币等行为大部分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盗窃罪定罪判刑的较少。虽然盗窃罪在找回的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但绝大多数并不是直接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各地法院对于比特币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下面我将选择两个案例进行对比分析。

案例一:李某、张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行初12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

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张某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入p2pTrade.org“快币”网站,盗取1478.22个比特币。 ,总价值7,537,783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吴某盗窃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行终1043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认定:

被告人吴某利用被盗的“MMM”投资平台账号和密码,通过篡改支付地址,从受害人金的账户中盗取了70.9578比特币(价值20560元7.)。81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两案宣判时,刑法修正案七已经颁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已经存在。但两起案件的同一行为性质存在巨大差异,客观上也产生了刑法后果。巨大的差异。案件二的涉案金额超过20万,远低于案件一的涉案金额超过700万,但案件二被告的刑期确实比一案被告的刑期长。

从判决理由来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窃取比特币罪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比特币不是实物商品,也不是货币,不是交易的对象。盗窃罪;2013年,在起草盗窃罪司法解释时,有人提出将虚拟物品纳入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但最终被否决。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窃取比特币更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模式。

盗窃罪应被定罪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虽然比特币是物理属性上的数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它是通用的、一次性的、公开交易的、高度流通的,也可以通过实现在专业交易平台上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其次,比特币不同于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盗窃的司法解释不包括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主要是因为游戏币的存在性很小。(仅限游戏内)、价格难以确定等,但比特币不存在这些问题。比特币与游戏币、游戏装备等,无论在使用范围、受众、可交易程度、价值确定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其他方面差距较大;第三,我国虽然强调比特币的管控和风险防范,但并不禁止。

综上所述,鉴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范围广、开放程度高、接收方数量多等特点,其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确定不存在障碍涉及的金额。刑法第285条规定的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目的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 所列罪行主要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侵犯社会公共合法利益罪。具体而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更多的是侵犯公共合法权益,而盗窃比特币的行为,犯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犯罪行为并不指向社会公共秩序,而是指向特定对象的“财产”,其主要侵权行为是人身法利益,即财产权。另外,当今国际市场上比特币的价格非常高,投资者也很多。我个人认为盗窃比特币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当今国际市场上比特币的价格非常高,投资者也很多。我个人认为盗窃比特币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当今国际市场上比特币的价格非常高,投资者也很多。我个人认为盗窃比特币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比特币的具体财产价值

《关于防范特殊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那么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在司法案件中如何确定其具体价值呢?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看,似乎没有有效的方法来确定比特币的具体价值。前面提到的代表案“李胜彦、Brandon Smit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认可的价值确定了比特币的价格。此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明确指出,参考一些网站,将比特币兑换成等值美元,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是支持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兑现,该交易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从实际判断来看,似乎在民事审判领域确定比特币价值的唯一途径是双方的共识,那么在刑事案件中比特币的具体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呢?犯罪、量刑等

在对涉及比特币的刑事判决书进行检索和分析后,我们发现在刑事案件中确定比特币价值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一些以价格主管部门回复的形式确定。较具代表性的案件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兴中573号刑裁定书涉及裴某诈骗案,一审确定比特币具体价值时,首先由价格公证确定东莞市物价局中心以答辩的形式答辩,提出异议后,采纳广东省发改委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审查判决结论》;相关网站上公布的一些数据也被用作确定价值的依据,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兴)。第1252号刑事判决书在确定比特币价值时比特币货币属性立法建议,采用了北京火币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事发期间价格显示和北京市公安四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更多案件由当地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比如币圈最大的“plustoken”案,就采纳了盐城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意见。s法院(2015)东兴)。第1252号刑事判决书在确定比特币价值时,采用了北京火币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事发期间价格显示和北京市公安四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更多案件由当地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比如币圈最大的“plustoken”案,就采纳了盐城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意见。s法院(2015)东兴)。第1252号刑事判决书在确定比特币价值时,采用了北京火币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事发期间价格显示和北京市公安四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更多案件由当地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比如币圈最大的“plustoken”案,就采纳了盐城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意见。以及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第四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更多案件由当地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比如币圈最大的“plustoken”案,就采纳了盐城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意见。以及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第四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更多案件由当地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比如币圈最大的“plustoken”案,就采纳了盐城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意见。

虽然这些刑事案件已经从证据中找到了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体价值的方法,但具体而言,物价局价格确定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比特币的价格确定方法值得商榷。价格信息对比特币的价值决定呢?毕竟,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比特币是否可以参考一些网站上公布的数据作为判断依据,有明确的否定意见,比如比特币的评估意见。价格识别中心 如果这些平台的数据不作为参考,应该参考什么样的数据?所以,

3、除了以上讨论的问题,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其他刑事问题亟待讨论和解决,比如取证难、缺乏的规范。由于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和监管缺失,很多与比特币交易相关的刑事案件难以定位肇事者,难以有效取证。这些案件往往伴随着跨境取证问题,电子取证的合法性往往给办案带来困扰。人员。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甚至严重缺乏对虚拟货币的认识,无法办理此类案件。

总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其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也具有巨大的应用前景。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始发行数字货币。对于这些新的行业和领域,要秉持开放的态度,勇于学习和接受,积极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刑法问题,以切实保护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刑法保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