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imtoken安全码 > 中国首例比特币仲裁案——比特币财产属性分析

中国首例比特币仲裁案——比特币财产属性分析

imtoken安全码 2023-08-24 05:07:20

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其影响力和作用一直受到各国的关注。数字货币作为区块链的衍生领域,风靡全球,但其法律性质也存在争议。近日,在深圳国际仲裁院交付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中,仲裁庭确认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明确指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虽然在拥有、控制和权利变动的公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私人主体之间的传递对象,从而受到保护。依法。本文将简要分析案件,以及现行法律,

【案情】

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一申请人将其持有的一家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转让金额为55万元,其中25万元由申请人支付。答辩人。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付款。同时,因第二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对比特币等相关资产进行财务管理,第二申请人同意将相关的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和BCD(比特币钻石)转让给被申请人。根据合同。)返还给第二申请人后,该资产产生的部分收益将用于代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然后,

【申请人的主要诉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1支付了25万元的股权,同时将申请人1持有的一家公司5%的股份变更为被申请人名下;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损失20.13 BTC、50 BCH、12.66 BCD资产493、158.40美元及利息;

3.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比特币案件_外国的比特币便宜中国的比特币贵为什么?_比特币李笑比特币身价

【争议与仲裁庭的判决】

一、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被申请人辩称

被诉人称,在我国,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交割属于违法行为,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交割,应当无效。

其辩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非法销售和流通比特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的融资行为”。加密货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售卖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计划和其他非法和犯罪活动。” 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仅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支付安排,

仲裁庭裁决

比特币李笑比特币身价_外国的比特币便宜中国的比特币贵为什么?_比特币案件

仲裁庭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返还比特币的义务,不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的“代币发行(ICO)融资活动” ,出售代币也不违法。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各方持有比特币或进行比特币私人交易。因此,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二、被申请人未向第二申请人交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是否构成违约

被申请人辩称

被诉人称,其无法交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非其单方面过错所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它认为,一方面,现有法律禁止数字货币的交换和流通。其次,三方同意申请人2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代替申请人1支付剩余的增资,这是公司增资的一部分。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不属于被申请人名下的合法财产。关于以上两点,两家申请人在签署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时就心知肚明,因此导致交割失败并非被申请人单方面的过错。

仲裁庭裁决

外国的比特币便宜中国的比特币贵为什么?_比特币案件_比特币李笑比特币身价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付没有法律障碍,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流通。因此,虽然这类虚拟货币在拥有、控制和权利变动的公示等方面有其特殊性,但并不妨碍其成为交割的对象。被诉人未按约定交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构成违约。

三、被诉人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涉及的比特币等资产损失如何计算)

申请人索赔

申请人2认为自由就是没有禁止的自由,因此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由于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退还比特币等相关虚拟货币,因此应赔偿申请人2遭受的财产损失,而比特币在市场上通常以美元计价,因此被申请人应退还等值的美元.

被申请人辩称

被诉人认为,虚拟货币没有合法的定价方式和交易场所,无法衡量其价值。以等值美元为基础的补偿既没有双方的约定,也没有定价的依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比特币李笑比特币身价_外国的比特币便宜中国的比特币贵为什么?_比特币案件

仲裁庭裁决

仲裁庭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经当事人约定,合法有效。而且,比特币可以被人为支配和控制,具有财产属性和经济价值。但被诉人不仅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而且以比特币交易的非法性、无法计量其价值或价格为抗辩理由,不应承担责任。违约,违反诚信原则。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申请人损失的确定(即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如比特币),应当尊重涉案虚拟货币的交易习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合同约定了涉案虚拟货币公开市场收盘价的履行时间点比特币案件,赔偿金额的确定合理、公正。

关于申请人就比特币资产损失提出的利息请求,仲裁庭认为,利息是指货币持有人从借款人借出货币或货币资金而获得的报酬或收益。涉案虚拟货币并非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因此没有相应的利息。即使申请人主张虚拟货币等值货币的相应利息,由于赔偿金额仅在裁决之日确定,因此不存在应付利息。

【案例分析】

本案是涉及私人虚拟货币交易纠纷的新型案件。由此可见,仲裁庭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将结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当事人之间的自我约定。除了这起仲裁案,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比特币的类似纠纷中表现出的司法态度可以看出,目前相关案件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在比特币的框架内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法。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虚拟财产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予以保护。二是风险自担原则。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外国的比特币便宜中国的比特币贵为什么?_比特币案件_比特币李笑比特币身价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虽然我国尚未在正式法律层面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的概念、法律属性、交付和流通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一些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各部委还有一些基本的定性或禁止性规定:

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 年 12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在本质上,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可以自由参与,风险自负。

2.《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该公告于2017年9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告还强调,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作为代理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

此外,公告还明确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可见,我国目前对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的司法和立法态度还是比较保守的。公众在进行相关交易时,应当明确法律红线比特币案件,在合法范围内审慎经营相关投资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