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imtoken testflight下载 > 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行4个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行4个法律问题分析

imtoken testflight下载 2023-01-17 12:45:52

|合规联盟原创产品|

我国DCEP(央行数字货币)流程2014年启动,2019年下半年进入应用落地阶段。2021年1月1日,深圳启动第三轮大规模数字人民币试点,发放2000万元人民币深圳个人数字人民币红包,抽签结果于1月7日正式发布。同时,农行在本次活动中率先推出ATM机数字人民币存取款功能。引导市民适应现金数字化。

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发行,是我国在清算体系上突破欧美国家垄断和封锁的契机,将助力人民币进一步走向国际。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DCEP的国内发行将面临诸多挑战,所有法律、流通、金融和技术问题都必须一一处理。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

中央银行数字货币(DCEP)是国家通过区块链和电子加密技术认可的全新货币。呈现形式,具有与纸币相同的功能和属性。

与传统货币相比,央行的数字货币是由代表特定金额的加密数字串表示,而非物理实体,主要用于在线投资、交易和存储,以及代表一定价值的数字信息。[1] 由于这些差异,我国现行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的要求。

二、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问题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定补偿的地位;另一个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赔偿。

(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并公告发行时间、面额、图案、款式和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还停留在纸币和硬币的层面,货币发行制度只是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点而设计的。DCEP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行法律无法提供DCEP的发行及法律地位。基础和保证。

因此,为应对DCEP的全面推进,立法应先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或由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授予数字货币。向中国人民银行授予发行权,并明确人民币的定义。进行适当调整,明确DCEP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式,与现行记账货币、纸币、硬币具有同等的本国货币法律地位。

(二)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定赔偿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一律以人民币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律补偿,但央行数字货币尚不属于人民币的范围数字货币犯罪有关法律条例,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保护。同时,受限于数字货币的流通技术,用户必须有终端设备才能接收数字货币,并依赖网络技术的支持,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来数字货币的法定赔偿权限。

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央行数字货币将与传统纸币、硬币共存。这部法律需要应对两者并存,让消费者和企业知道哪种货币是他们有义务接受的法定货币,企业需要知道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选择哪种货币单位,以及经济实体需要了解特定形式的货币存在哪些法律限制。[2] 同时,需要增加例外条款,明确因缺乏客观条件而无法接收数字货币的,应考虑到实际需要,可以免于处罚。

(三)央行数字货币所有权转让

与传统纸币和硬币相比,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更加难以识别。央行作为唯一可以提供央行货币的最终机构,无论数字货币的法律权限如何,央行都应确保其所有权。转账系统可以具有法律的终局性,即交易的确定性,不可撤销和不可逆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209 条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224 条规定

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的转移,民法一般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进行公示,例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等。交易对方根据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开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法律也承认交易的有效性。民法典规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它们的共同点是能够清楚地体现出所有人对特定事物的排他性和排他性控制。数字货币所有权转让的认定也应与公示一并确认。

在实践中,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交付转账”,转让方直接将数字货币和对应的私钥交付给受让方。

二是“挂号转让”。转让人向中央银行数字机构的登记机构发出转移货币的指令。登记机构验证转让方所有者的身份,然后更改数字货币中的身份代码信息以匹配受让方的私钥。

从这个角度来看,DCEP 的所有权转移系统似乎并不是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而是更适合构建一个许可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由中央机构负责交易验证和账本更新,使用一个相对简单的共识机制。这种技术架构的设计正是为了保证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的最终性,便于央行和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验证和监管,确保法律确定性。

(四)央行数字货币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以纯数字形式发行,而央行数字货币的所有权由身份码信息和私钥结合确定。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导致个人失去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权,损害财产权。

对此,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数字货币金额、密钥、交易记录等信息。. 二是在实践中有效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此外,对于因洗钱、腐败、逃税等金融犯罪而导致的数字货币匿名性,应设置特殊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3]

目前在中国实施的DCEP是主权区块链的代表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数字货币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迫切需要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积极应对未来挑战。

参考

[1] 刘向民. 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J]. 中国金融,2016 (17):17-19.

[2] 于品先.央行数字货币法律问题分析[J].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20, 27(02):88-102.

[3] 李南宇. 央行发行主权数字货币(DCEP)的机遇与法律问题——兼论全球监管合作的理念[J]. 经济特区, 2020(10):18-22.@ >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建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数字货币犯罪有关法律条例,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